郭某、秦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7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郭某,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复议申请人郭某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法院)(2023)津01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河西法院执行秦某与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某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我因儿子黄某的某公司,对儿子的信任签字的文书,导致(2019)津0103民初7099号判决结果。某公司的法人黄某已被红桥法院判决,现在监狱服刑。黄某有三个子女,目前三个子女与我生活,最大16岁,最小7岁,都在就学阶段。查封的养老金账号为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目前生活困窘,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给予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以上事实,申请法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河西法院查明,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该院申请执行,即(2020)津0103执893号案件。执行中,该院冻结被执行人郭某在天津银行账户6223********存款2700000元。2022年11月18日,该院作出(2022)津0103执异600号执行裁定:变更秦某为(2020)津0103执89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郭某申请解除对上述天津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河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异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提解除冻结银行存款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如异议人认为需要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可向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由实施部门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郭某的异议请求。”
郭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河西法院(2023)津01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卡的查封执行。事实和理由:郭某因对其子黄某的信任签字,导致(2019)津0103民初7099判决结果。黄某经营某公司,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红桥法院判决,现在监狱服刑。黄某有三个子女,目前三个子女与郭某生活,最大16岁、最小7岁,都在就学阶段。查封的养老金账户为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目前生活窘困,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给予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保障。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西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郭某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而未履行,河西法院依法对其养老金账户采取查封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应依法保留对郭某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目前,河西法院仅以异议人认为需要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可向该院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由实施部门审查处理为由,驳回郭某的异议请求,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3执异11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周吉成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楠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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