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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和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442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青。
被执行人:天津和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涛。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和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3)津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和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的124处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努力,申请执行人南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和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及二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自愿合法,有利于盘活存量商品房、加大安置房供给。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津02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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