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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皮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恢590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恢59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皮某,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皮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津0116执1978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4月1日首位查封了被执行人皮某所有的坐落于滨海新区××花园××号楼××门XX号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皮某所有的坐落于滨海新区××花园××号楼××门XX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立强
审判员  韩小杰
审判员  刘丛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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