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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妹、刘树国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13执恢1292号之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1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1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妹,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刘树国,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妹与被执行人刘树国离婚后财产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3执257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树国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产一处。竞买人孟燕娥(身份证号:12011319********)以139121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树国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产一处的查封;
二、天津市北辰区房产归买受人孟燕娥所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孟燕娥时起转移;
三、由买受人孟燕娥持本裁定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单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孟燕娥自行承担,原产权证无法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号津(2019)北辰区不动产权第1××5号作废,并由买受人孟燕娥一并领取不动产核准注销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班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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