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某航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复23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葛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某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某甲支行)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23)鲁
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高院查明,某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青岛某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鲁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仲裁案和解协议》于2019年7月19日解除;二、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青岛中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款592194735.48元;三、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某乙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2.7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某乙公司追偿;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46032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8216元,由某公司负担1616863元,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共同负担2991353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28633元,由某乙公司负担。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2018)鲁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二、撤销(2018)鲁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返还仲裁费3688540元、鉴定费400000元;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6032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8216元,由某公司负担1612876元,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共同负担299534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8633元,由某乙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242元,由某公司负担1428751元,某乙公司负担213491元。
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60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山东高院申请执行,山东高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执15号。执行过程中,山东高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执15号之六执行裁定,裁定第二项为冻结某乙公司在某甲支行处的款项1128万元。2022年8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15号协助执行通知,通知某甲支行冻结某乙公司在该行处的款项1128万元。2021年12月,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15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3日,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鲁执恢2号。2023年2月6日,山东高院作出(2023)鲁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某甲支行名下银行存款1180万元。同日,山东高院作出(2023)鲁执恢2号履行通知,通知某甲支行立即履行(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
另查明,某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戊公司、某甲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1)鲁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某戊公司按照某乙公司指示为案外人某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的银行贷款向某甲支行偿还贷款本息1128万元的行为;二、某甲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戊公司返还款项1128万元;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某戊公司、某甲支行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青岛中院(2021)鲁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青岛中院(2021)鲁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某甲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乙公司返还款项包括本息1128万元;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戊公司、某甲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期间,某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某乙公司位于某甲支行相当于1128万元的债权。山东高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裁定,冻结某乙公司位于某甲支行相当于1128万元的债权。2022年8月5日,山东高院作出(2022)鲁执保7号协助执行通知,通知某甲支行冻结某乙公司位于该行相当于1128万元的债权
还查明,某甲支行对山东高院作出的(2021)鲁执15号之六执行裁定、(2021)鲁执15号协助执行通知不服提出异议,山东高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鲁执异45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甲支行的异议请求,某甲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
山东高院认为:一、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冻结数额错误的问题。本案中,虽然(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甲支行向某乙公司返还款项包括本息1128万元,但山东高院(2023)鲁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某甲支行银行存款1180万元,系考虑到本案除民事判决确定的1128万元外,还存在执行费等费用,因此山东高院冻结某甲支行存款1180万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本案系轮候冻结,(2023)鲁执恢2号履行通知书无权强制执行案涉1128万元款项的问题。虽然(2022)鲁民终1260号案件中对案涉1128万元的冻结在先,但(2022)鲁民终1260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冻结与(2021)鲁执15号案件中的冻结系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标的物的冻结。(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撤销了某戊公司按照某乙公司指示为某己公司的银行贷款向某甲支行偿还贷款本息1128万元的行为,并判决某甲支行向某乙公司返还款项包括本息1128万元。某公司在(2022)鲁民终1260号案件中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正是为了(2020)最高法民终608号民事判决的实现。因此,山东高院在(2023)鲁执恢2号案件中对某甲支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三、关于某甲支行主张的(2022)鲁执异45号案件正在本院复议审查中,本案不应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依照该规定在某甲支行复议期间,山东高院继续对其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
四、关于某甲支行主张其为善意相对人,接受某己公司的还款合法有据,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的问题。某甲支行该主张,系对(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山东高院不予审查。
综上,山东高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鲁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甲支行的异议请求。
某甲支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一、撤销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4号、(2023)鲁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2023)鲁执恢2号履行通知书;二、解除山东高院对其采取的冻结措施。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复议申请人系严格按照山东高院作出的执行文书履行协助义务,不存在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或不配合执行的情形,山东高院(2023)鲁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2023)鲁执恢2号履行通知错误扩大冻结数额并要求某甲支行支付1180万元,(2022)鲁执异4号执行裁定认定“因此,本院冻结某甲支行存款1180万元并无不当”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本案冻结系轮候冻结,且山东高院在(2022)鲁执异45号执行裁定中亦认定“(2021)鲁执15号执行案件中的冻结为轮候冻结,由于上述轮候冻结尚未发生冻结的法律效力......”,故(2023)鲁执恢2号履行通知书无权强制执行案涉1128万元款项;三、山东高院已于2022年8月冻结了案涉1128万元款项,某甲支行先后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且执行复议案件尚未审结。山东高院现重复采取执行措施、架空执行复议程序,严重损害了某甲支行的权益。四、案涉1128万元款项系某己公司偿还复议申请人的贷款本息,某甲支行作为善意相对人,接受借款人某己公司的还款于法有据,某甲支行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院对山东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错误扩大冻结数额;二、山东高院能否对案涉1128万元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关于本案是否错误扩大冻结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因(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甲支行向某乙公司返还款项包括本息1128万元,山东高院在本案执行中对某甲支行采取的执行措施,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享有的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到期债权的执行应以生效判决确认债权金额为限,如相关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可对债权是否存在、数额争议等实体问题提出异议。山东高院(2023)鲁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某甲支行银行存款1180万元,该冻结数额超过了(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某甲支行向某乙公司返还的1128万元,对超出生效判决确认的部分债权采取冻结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二、关于山东高院能否对案涉1128万元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山东高院(2022)鲁民终1260号诉讼案件系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为保障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6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在该诉讼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作为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据此,山东高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某乙公司位于某甲支行相当于1128万元的债权。(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山东高院根据某公司的申请,于本案执行中作出(2021)鲁执15号之六执行裁定,该裁定主文第二项为冻结某乙公司在某甲支行处的款项1128万元。虽然(2022)鲁民终1260号案件对案涉1128万元的保全冻结在先,但(2022)鲁民终1260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冻结与(2021)鲁执15号案件中的冻结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申请执行目的,对同一标的物采取的冻结。某公司在(2022)鲁民终1260号案件中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2020)最高法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债权的实现,故(2022)鲁民终1260号代位行使撤销权诉讼一案诉讼结束后,该案诉讼保全冻结措施即应转为相应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冻结措施。山东高院据此在本案执行中再次作出(2021)鲁执15号之六执行裁定,系为确保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撤销权诉讼一案与其申请执行案件中保全财产措施的有效衔接,故山东高院对某甲支行已被冻结的案涉款项依法享有处置权,进而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此外,山东高院(2022)鲁执异45号异议案件审查内容为某甲支行针对轮候冻结行为提出的异议,该异议案件的审理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某甲支行认为其作为善意相对人,接受借款人的还款于法有据的主张,实质上系对(2022)鲁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某甲支行可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综上,某甲支行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部分主张予以支持。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执异4号执行裁定;
二、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一项为,“裁定冻结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名下银行存款1128万元”。
审 判 长  林 莹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仲伟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国梁
书 记 员  常 跃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