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98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执行人:马某祥,男,住青海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祥名下车辆青AK××**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352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青AK××**轻型多用途货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马某祥名下青AK××**轻型多用途货车(车架号:×××8368)归晁某纲所有。青AK××**轻型多用途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晁某纲时起转移。
三、晁某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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