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于某甲与于某丙、于某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8执恢189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4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8执恢1899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于某丙,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海新区。
被执行人于某丁,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丁,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丙,经理。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于某乙,女,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5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就尚未履行的执行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苏晓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闵 浩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