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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某保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案号: 冀0133执930号之一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冀01**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
被执行人:李某,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保险纠纷一案中,2023年12月6日,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3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44252.78元及利息,利息以44252.7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案于2025年5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2025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9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25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9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号牌为XXX大众牌汽车,暂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司法处置。2025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930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同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93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调查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10月14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的金钱债44252.78元、执行费564元尚未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申请李某保险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伟
审 判 员 邢洪波
审 判 员 王保国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施义明
书 记 员 薛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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