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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辉、天津市河西区某某家装饰设计服务中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611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辉,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天津敬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某某家装饰设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经营者:翟某欣,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苏某辉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3]津仲裁字第148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3]津仲裁字第1487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田   艳   艳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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