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某某与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纪某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纪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4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7元,以上合计金额为48607元,由被执行人纪某某自2025年4月1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扣除被执行人已给付金额后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楠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