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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3执190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2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3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被执行人:陈某。
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萍仲字第G6010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萍仲字第G60101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陈利梅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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