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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辉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6执1547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执行人:周金辉,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环镇路80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执行人:中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1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
被执行人: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一幢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
被执行人: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127号。
法定代表人:陈菲菲。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金辉、李彩霞、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中赫集团有限公司、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于2023年4月20日受理。
本案执行中,经审查,申请人依据其一的被执行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属本院辖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核实,该主体未在此地址实际经营办公,仅为工商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并不在本院辖区。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但申请人坚持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
本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作为知名足球俱乐部,目前尚在经营,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可以确定,且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管辖不具有执行管辖权。由于本案已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周 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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