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华、林某成与尹某玲、王某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503执恢219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503执恢2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某华,女,1988年03月04日出生,汉
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
申请执行人:林某成,男,1989年12月02日出生,汉
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执行人:尹某玲,女,1977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公民身份证:
130503197708××××。
被执行人:王某伟,男,1974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公民身份证:
130502197402××××。
本院在执行林某成、王某华与王某伟、尹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117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5元、执行费119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以(2022)冀0503执保6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伟(曾用名王某)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路××号楼××层2单元1401,不动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第2×**房产。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冀0503执恢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伟(曾用名王某)名下的上述房产。经本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148.6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华、林某成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偿其债务本金及利息。因王某伟(曾用名王某)名下上述房产有贷款未结清且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申请人已代被执行人偿还贷款543006.21元及保留被执行人租房补助金59040元,以物抵债金额扣除申请人垫付房屋贷款及租房补助金额剩余883953.79元为本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冀0503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所计算,至2024年12月30日共计利息502323.88元,本金为951174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扣除其本金及利息,剩余569544.09元加至房产过户产生需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费用,本院将一并继续执行,基于以上执行状况,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冀0503执恢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铁雷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牛 菲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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