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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文彬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4执25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1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杨广东,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合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严文彬(WenbinYan),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加拿大籍。
杨广东与严文彬(WenbinYa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文彬(WenbinYan)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严文彬(WenbinYan)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文彬(WenbinYan)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平台依法对严文彬(WenbinYan)名下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严文彬(WenbinYan)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严文彬(WenbinYan)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行政机关调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严文彬(WenbinYan)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对严文彬(WenbinYan)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杨广东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志鹏
书 记 员  刘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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