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恢1622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恢16221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92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
负责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被执行人:某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玉珍与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1073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某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3)津0116执异1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某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津0116执23628号案件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某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某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银行存款67471.0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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