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607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婷,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雅,女,汉族,2001年7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大同仲裁委员会(2024)同仲裁立字第1035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同仲裁委员会(2024)同仲裁立字第10351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田 艳 艳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