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某某公司与钱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8执6359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8执635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钱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太原市某某公司依据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10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就案件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102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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