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57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琪。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芦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芦某,男,汉族,1953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吴某濛,女,汉族,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任某刚,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芦某、吴某濛、张某、任某刚借款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津02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22)津02执异465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路××庄××街××大厦××号楼××号房××。最终申请人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50583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本院将上述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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