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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张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6执155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4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6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826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826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赵宇杰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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