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511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帆。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衢仲字第2-432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衢仲字第2-4329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张静怡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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