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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幼儿园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3)京03执复44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27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复441号
复议申请人:关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市某幼儿园。
复议申请人关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执异7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2018年4月9日,执行法院从关某名下浦发银行尾号5171账号中扣划457万元的执行行为违法,请求将错误执行的457万元款项返还给关某。需要说明的是,关某所提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来公司)与北京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北京市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唐纳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于2017年9月对关某的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措施,并于2018年4月9日划扣457万元。关某现异议如下:(一)关某非该案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既没出具执行通知书,又没有出具追加第三人裁定书的前提下,对关某自有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划扣款项,属于对案外人财产的非法执行,己严重侵害关某合法权益。(二)唐纳幼儿园的义务为腾退义务,属于对行为的执行,不涉及金钱给付义务,故执行法院对关某的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非腾空房产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超范围执行。关某仅是被执行人唐纳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仅是协助将房屋、设施及场地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朝来公司。(三)唐纳幼儿园在该案中作为第三人,其腾退涉案房屋、场地的同时,还享有对等获取补偿款的权利。补偿款的履行义务主体为朝来公司,但朝来公司至今未履行补偿款给付义务。根据《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四次会议)纪要》,同一执行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并由同一法院执行,且一方当事人为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行为给付义务,若义务履行无先后顺序,双方均迟延履行的,共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均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无任何理由要求关某支付迟延履行金。(四)对关某账户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阻碍案外人对退园、转园学生开展退费工作,关某无法缴纳老师社会保险,影响社会稳定。此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关某不否认关某账户内部分款项来源于唐纳幼儿园,但实际是唐纳幼儿园向关某偿还的借款,也即关某账户内的款项虽来源于唐纳幼儿园,但不必然是幼儿园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朝来公司称,关某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一,关于被执行人的主体问题。本案被执行人是泛美公司和唐纳幼儿园。法院从关某账户所扣款项是唐纳幼儿园的钱。关某本人多次承认,私下收取幼儿园家长入园费数百万元,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及其母亲王玉良的账户。可见其个人财产长期与唐纳幼儿园财产发生混同。法官基于关某的自认,对其账户进行扣划是合法的。第二,关于唐纳幼儿园的给付义务。自2010年3月16日二审驳回上诉后,唐纳幼儿园拒不履行腾退义务,直到2017年9月实际腾退期间,唐纳幼儿园一直违规经营,并继续收取家长入园费用。唐纳幼儿园明知有腾退义务,但始终占有房屋场地拒不履行,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迟延履行金,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就造成的损失给申请人双倍补偿。同时,唐纳幼儿园没有按照腾退方案进行腾退,擅自单方转移幼儿园设备,造成社会不稳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上级要求,垫付资金3366543.41元用于唐纳幼儿园幼儿的安置工作,该部分垫付费用应当属于预先予以查扣的腾退费用的一部分。第三,关于互付义务的问题。1、申请执行人是装修补偿给付义务,唐纳幼儿园是腾退义务,补偿与腾退义务无关,唐纳幼儿园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唐纳幼儿园一直使用涉案房屋、场地,装修价值也会持续下降,只有唐纳幼儿园在交付场地时,装修价值才确定。故该案不属于“双方互负义务且无履行顺序”。3、《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四次会议)纪要》明确了是“同一法院执行”的前提下。据了解,唐纳幼儿园并未申请强制执行,故不属于同一法院执行的情况。
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朝来公司与被告泛美公司、第三人唐纳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追加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教委)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1336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朝来公司与被告泛美公司2005年6月9日签定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泛美公司、第三人唐纳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朝来绿色家园来春园34号(建筑面积约47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房屋、设施及场地(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设施及场地)腾空交还原告朝来公司。三、被告泛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朝来公司支付自200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涉案房屋、设施及场地时止的租金及使用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即第一年度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0日为人民币三十万元,第二年度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为人民币四十万元,自第三年度2007年9月1日起至租赁期满,每年租金以上一年全年租金总额为基数递增2%的标准计算)。四、被告泛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朝来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即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当年应交租金0.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五、被告泛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朝来公司逾期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违约金(即自2005年6月16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2005年6月9日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全额五万元的0.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六、原告朝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唐纳幼儿园房屋装修装饰等补偿款二百二十万零九千五百三十九元二角五分。七、驳回原告朝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泛美公司、唐纳幼儿园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二中民终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纳幼儿园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1)高民申字第00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唐纳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朝来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0年朝执字第05361号立案受理。2010年5月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责令泛美公司、唐纳幼儿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0年6月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至唐纳幼儿园张贴公告,责令泛美公司、唐纳幼儿园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设施及场地腾空交还朝来公司。
2017年6月1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唐纳幼儿园张贴公告,要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被执行人泛美公司、唐纳幼儿园将涉案房屋、设施及场地腾空交还朝来公司。2017年9月1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收到消息反映唐纳幼儿园大量向外转运物品,即赶赴现场处理。在执行现场,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关某进行谈话,关某表示,其负责幼儿园收支,幼儿园学生的费用都是走的其个人账户,并开具单位收据。2017年9月1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关某采取拘留措施。2017年9月12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部门和关某在拘留所谈话,关某表示:其是唐纳幼儿园的财务,也是出资人;幼儿园的学费有的交现金,有的打其卡上,大部分学费按学期缴纳,一次缴纳六个月,其和家长签了协议,让家长把钱打其个人账户,再按月将钱打至单位对公账户;其将一部分钱转到浦发银行亚运村支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该账户大约有700万元,其中有三四百万元是单位的,有些是个人的;王玉良是其母亲,其用母亲账户,该账户上的钱都是其个人的,里面有其卖房子的钱;其账户中现在大约有八九百万元是属于幼儿园的钱;唐纳幼儿园和泛美公司没有关系,泛美公司本来想租这个场地办幼儿园,没办成,唐纳幼儿园已经将租金都交付给朝阳教委了。该笔录有关某本人签字确认。
2017年9月1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完成对唐纳幼儿园的腾退。
2018年4月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关某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客户账号中457万元进行扣划,并于2018年5月向申请执行人朝来公司发还。
该案审查中,关某表示唐纳幼儿园未持(2008)朝民初字第13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朝来公司。
该案审查中,执行实施部门确认朝来公司要求唐纳幼儿园支持迟延履行金,唐纳幼儿园确存在逾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义务情形,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另,关某、朝来公司表示执行实施部门未向其作出案款金额计算决定。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被执行人唐纳幼儿园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涉案房屋、设施及场地的腾退义务,该院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无违法。经查,案件执行中,关某在执行谈话笔录中确认其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八九百万元属于唐纳幼儿园,该情形构成第三人书面确认其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对关某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合法有据,且执行金额未超过关某本人书面确认数额范围。故,关某所提撤销相关执行行为、返还款项的请求于法无据,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应当指出,该案执行中尚未就案款计算作出明确执行决定,异议案件审查中就案款金额不宜直接处理。在执行实施部门就案件金额作出明确执行决定后,各方当事人若仍有不服,可另行依法主张。据此,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5执异77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关某所提执行异议。
关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请求贵院裁定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执异778号执行裁定;2、请求贵院裁定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关某名下浦发银行尾号5171账号457万元的划扣行为,将457万元返还关某。事实与理由:朝来公司与泛美公司、唐纳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13361号】生效判决,其中涉唐纳幼儿园的判决主文有二项“二、被告北京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朝来绿色家园来春园34号(建筑面积约47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房屋、设施及场地腾空交还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北京市某幼儿园房屋装修装饰等补偿款二百二十万零九千五百三十九元二角五分。”由该双务判决可知,朝来公司与唐纳幼儿园互负义务,且履行期限相同。2010年3月6日上述判决生效,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0年朝执字第05361号】,此后案件搁置,2017年本案恢复执行【案号:(2017)京0105执恢788号),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况:2017年9月,承办法官在未作出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仅口头以唐纳幼儿园尚未腾退需要交延迟履行罚金为由便直接查询案外人关某个人账户并冻结其账户内457万元财产。此后于2018年4月9日全部划扣、于2018年5月汇入朝来公司账户。由此,关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异议,要求撤销划扣行为,返还关某457万元,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18)京0105执异778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一、关某个人账户内财产并非执行标的,关某本人也非诉讼案件当事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此情形下直接冻结、划扣关某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关某合法权益。如上所述,依据(2008)朝民初字第13361号判决,关某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其个人账户内的财产也根本不属于执行标的。执行法官在未作出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扣划其个人账户457万元的行为,严重损害关某合法权益。二、唐纳幼儿园承担的仅为腾空房屋并交还的义务,无任何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完全不涉及金钱的扣划,故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关某账户采取冻结划扣措施,并非腾空房产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关某认为存在超范围执行的情况。幼儿园应当履行的义务仅是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朝来绿色家园来春园34号(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房屋、设施及场地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朝来公司,属于对行为的执行,不涉及金钱给付义务。无论从哪个角度,幼儿园本身就没有金钱给付义务,而执行法官不仅违背判决,认为幼儿园应当支付金钱对价,更没有理由的划扣案外人关某账户款项,属于严重的超范围执行。三、生效判决为对待给付判决,唐纳幼儿园承担腾退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获得朝来公司支付的补偿款的权利。根据(2008)朝民初字第13361号判决,该判决为对待给付判决,唐纳幼儿园仅仅承担腾房义务,反而是申请执行人朝来公司需要向唐纳幼儿园履行支付房屋装修装饰等补偿款二百二十万零九千五百三十九元二角五分的金钱给付义务,该笔补偿款,朝来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四、退一步讲,即便假设法院扣划的关某账户内的资金是唐纳幼儿园的,该执行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2017年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唐纳幼儿园送达腾房裁定书,要求唐纳幼儿园腾房,唐纳幼儿园在收到腾房裁定书当时表示同意腾房。而执行实施法官却在不久后以延迟履行罚金为由冻结关某银行账户内财产并划扣,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关某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一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同一执行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义务,并由同一法院执行,且一方当事人为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行为给付义务,若义务履行无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均迟延履行的,共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均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因此,即便假设法院扣划的关某账户内的资金是唐纳幼儿园的,该执行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不必说关某账户内财产完全不属于唐纳幼儿园的情况了。故关某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复议。
本院查明,唐纳幼儿园未持(2010)二中民终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执行卷宗材料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因复议申请人关某在执行谈话笔录中确认其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八九百万元属于被执行人唐纳幼儿园所有,故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在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关于复议申请人关某的其他理由,无相关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复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关某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执异77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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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 鸣
审 判 员 李宏哲
审 判 员 宫 淼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梦依
法官助理 徐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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