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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8执5306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8执530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王某某依据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86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租金106904.83元和案件受理费1526元,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分三期清偿,分别于2025年6月7日、2025年9月7日、2025年12月7日前给付三分之一。
2.如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清偿完毕上述欠款,则本案执结;若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有一期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有权恢复执行。
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负担,结案时向法院缴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聪聪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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