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07执37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07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彬。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忠。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24)冀0107民初字9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约定的给付期限未到期,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爱忠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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