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4执279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27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27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26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还款义务,我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1)京0102民初26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中止后,若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可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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