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田与夏某、闫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2执5672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2执56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田,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夏某,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闫某平,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执行王某田与夏某、闫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津0112民初18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事项为“一、申请二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道××庄××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二、申请法院强制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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