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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贾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4执97号
案由: 民事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津0114民初98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贾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和网络存款的冻结
冻结案号:(2022)津0114执保1525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石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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