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与贾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4执97号
案由:
民事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津0114民初98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贾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和网络存款的冻结。
原冻结案号:(2022)津0114执保1525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石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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