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宁、天津市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异39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异39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唐某宁,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某英,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唐某生,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唐某钦,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某梅,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唐某锋,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陈某英,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唐某宁、黄某英、唐某生、唐某钦、林某梅、唐某锋、陈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某宁对本院拍卖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某宁称,本院在(2023)津02执恢108号案件执行中,决定拍卖其名下涉案房产,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了网络询价,询价报告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已经届满,上述询价报告所得的涉案房产价值无法在案件执行中继续作为认定房屋价款的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失效的询价报告继续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的行为侵害了唐某宁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二拍)。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某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唐某宁、黄某英、唐某生、唐某钦、林某梅、唐某锋、陈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津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二、被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20日利息、罚息合计2079550元,以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及方式计算);三、被告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唐某宁、黄某英、唐某生、唐某钦、林某梅、唐某锋、陈某英对被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其与原告天津市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个人担保承诺函》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天津市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唐某宁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180758元,由被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唐某宁、黄某英、唐某生、唐某钦、林某梅、唐某锋、陈某英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村镇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津02执296号,2022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22)津02执296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保全阶段,本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案号为(2021)津02执保211号,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对涉案房产价值分别向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进行询价,其中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反馈的询价结果为财产参考总价为8998293元,结果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反馈的估价对象在2022年9月2日的参考财产价值为7948797元,有效时间为12个月,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未检索到涉案房产相关数据信息,无法计算价格。
依某村镇银行申请,本案于2023年7月4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津02执恢108号。2023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3)津02执恢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唐某宁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房产。本院于2023年7月6日发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房产拍卖的公告(一拍)》,定于2023年8月7日10时至2023年8月8日10时在淘宝网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拍卖,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一拍流拍后,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房产拍卖的公告(二拍)》,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至2023年8月29日10时在淘宝网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本次拍卖成交价为7539800元,但因竞买人未按期支付拍卖尾款,本次拍卖流拍。2023年11月14日,本院重新发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房产拍卖的公告(二拍)》,定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至2023年12月1日10时在淘宝网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本次拍卖成交价为77198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对涉案房产价值分别向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进行询价,其中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于2022年9月2日反馈的涉案房产价值分别为8998293元、7948797元,询价结果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根据此询价结果,本院于2023年7月6日发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房产拍卖的公告(一拍)》,定于2023年8月7日10时至2023年8月8日10时在淘宝网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本院在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了涉案房产一拍拍卖公告,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路××道××房产拍卖的公告(二拍)》时超过了询价报告有效期,但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进行该次拍卖,故本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唐某宁认为本院依据已经失效的询价报告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对唐某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唐某宁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周吉成
审 判 员 吕守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潘程锦
书 记 员 陈 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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