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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慧玲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1执8475号之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8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慧玲,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慧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2年09月0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慧玲给付案款215759.32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手机一部。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议价确定该标的物起拍价为20元。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第一次拍卖时买受人赵芳芳(身份证号:XXX)以人民币81.4元价格竞得上述手机,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成交价款交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慧玲所有的手机一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赵芳芳(身份证号:XXX)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晶
审 判 员  赵德江
审 判 员  王心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水兰
书 记 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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