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宋光孟;李法军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4执恢25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2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李法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杨宇,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宋光孟,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法军与被执行人杨宇、宋光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京0114民初6821号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京0114民初6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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