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丹、边某兴与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6执134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6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丹。
申请执行人:边某兴。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凤。
申请执行人张某丹、边某兴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作出的(2025)冀082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7日执行立案。在执行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21日按照(2025)冀082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将本案的标的款和案件受理费汇入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应再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在给付期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丹、边某兴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自立
审判员 胡志生
审判员 段书文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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