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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支行与何某某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8执恢2434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4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8执恢243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经营场所天津市静海区。
负责人耿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8民初1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就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自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被执行人于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63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任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执行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8民初136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就尚未履行的执行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苏晓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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