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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2年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紫阳县,在北京市无固定住所。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以(2019)京02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某甲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1月27日以(2020)京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陈某甲产生厌世情绪,意图杀人并被判刑。2018年9月16日1时20分许,陈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街过街天桥下路北侧,使用事先准备的螺纹钢筋棍无故多次击打路人陈某乙(被害人,殁年32岁)的头部,陈某乙逃开,陈某甲继续追打致陈某乙倒地,反复击打陈某乙头部,致陈某乙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甲作案后即至附近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某甲投案时携带的螺纹钢筋棍及所穿的鞋子,从现场提取的外套等物证;陈某甲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姜某、邵某、郭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陈某甲右手拇指、螺纹钢筋棍上血迹中均检出被害人陈某乙的基因分型,从陈某甲左、右脚鞋上血迹中均检出陈某甲与陈某乙的混合基因分型,从现场外套领口检出陈某甲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和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甲滥杀无辜,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1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 伟
审 判 员  彭 锐
审 判 员  李红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敏
书 记 员  宋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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