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与李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028执25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028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大某,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经营人:李桂荣,女,1967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夏垫村1011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租金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他财产状况。
本院查明,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某海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且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均为金钱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某海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且尚未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本院(2025)冀1028执36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伟
审判员 李 擎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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