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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敏、刘某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5执400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执400号
被执行人:张某敏。
被执行人:刘某旗。
关于张某敏、刘某旗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敏、刘某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冀0635执280号,和本案执行依据均为(2024)冀0635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为便于执行,本案应并入(2025)冀0635执280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5)冀0635执280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5)冀0635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松
审判员 齐旭光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京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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