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4执646号
案由:
人格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陈春民,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执行人高健与被执行人陈春民人格权纠纷一案,(2022)京0114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春民给付赔偿款共计16805.43元,我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春民承诺按月分期还款,自2023年3月起每月20日之前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健不少于3000元。经询问申请人高健表示同意陈春民的还款意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2)京0114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中止后,若被执行人陈春民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健可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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