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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玲、张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恢14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1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王惠玲,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张影,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王惠玲与被执行人张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津0113执1167号。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影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班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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