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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莲;董嘉泽;董万辉;宫敬卡;李海伟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14执8441号
案由: 人格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8441号
申请执行人:董嘉泽,男,201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申请执行人兼董嘉泽的法定代理人:王兵莲,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申请执行人:董万辉,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申请执行人:宫敬卡,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
被执行人:李海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嘉泽、王兵莲、董万辉、宫敬卡与被执行人李海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京0114民初11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京0114民初1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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