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杨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3执72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3执72号
王某某、杨某:
关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该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事项包括:王某某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杨某罚金人民币20万元;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5176.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化妆品先行拍卖所得款项134500元冲抵王某某的罚金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缴纳的王某某罚金人民币65500元、杨某罚金人民币20万元转罚没款上缴国库;并向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过函,函请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将扣押的被执行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5176.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将涉案化妆品先行拍卖所得款项134500元冲抵王某某的罚金转罚没款上缴国库。刑庭移送的(2023)津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4)津03执72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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