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晖与唐山某某建材家居用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291执1056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291执1056号
申请人:许某晖,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唐山某某建材家居用品超市有限公司,住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孝。
本院在执行唐山某某建材家居用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29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唐山某某建材家居用品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告唐山某某建材家居用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某晖商品质保金、租金等合计35074.64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及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二、2024年9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4年10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5年2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4年10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山某某建材家居用品超市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唐山某某建材家居用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权利
审判员 费占海
审判员 徐伊璐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绍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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