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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艳、刘某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2130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2130号之一
被执行人:武某艳,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强县。
被执行人:刘某杰,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执行人:左某轮,女,汉族,195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强县。
被执行人:刘某乔,男,汉族,2004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强县。
被执行人:刘某汝,女,汉族,2012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强县。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对被执行人武某艳、刘某杰、左某轮、刘某乔、刘某汝追缴诉讼费一案,2024年6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2025)冀01执2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某艳名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武某艳已将足额款项缴纳至本院,本案按照执行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武某艳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潇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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