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8601执1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8601执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强。
委托代理人:张某辉。
被执行人:某某(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4)冀860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1月7日,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查控到可供执行的存款148412.52元;
二、2025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三、2025年1月15日,划扣被执行人存款148412.52元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账户;
四、2025年1月22日,依法发还案款至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
五、2025年2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5年2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5年2月14日,本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2025年5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某某(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九、2025年5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某某(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2024)冀860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248737.48元及利息、执行费575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宇皓
审判员 刘如敏
审判员 底佳贝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孙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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