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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臧某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19执13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9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臧某某。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臧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京0119诉前调确477号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臧某某向汤某某支付劳务费117900元及欠款5000元,共计1229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61450元,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61450元);二、如臧某某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及欠款,汤某某可以就剩余劳务费及欠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臧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臧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25年6月15日前给付汤某某6万元,剩余案款在2025年10月31日前给清。”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京0119执133号一案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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