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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源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7执27号之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7执27号之二
移送部门:河北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某源,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胡某源罚金一案纠纷,本院作出的(2024)冀1127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5年1月6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源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1880元。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某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5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5年1月6日、2025年2月21日、2025年6月25日三次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拍卖了被执行人苹果手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1368元,未实现债权30512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铁锁
审判员  曹春来
审判员  郭倩倩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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