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强奸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溪市××镇××村××组××号。1999年7月12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4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9月23日因犯强奸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6月11日以(2021)赣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1年11月15日以(2021)赣刑核75956102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祝某某曾因强奸犯罪三次被判刑,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后再次产生强奸意图,并想到通过网络招聘女家教上门服务的方法实施强奸犯罪。同年7月1日,祝某某经中介在网络上发布了虚假的招聘女家教上门授课信息。同月2日,被害人林某(女,殁年24岁)与祝某某取得联系,祝某某提高课时费,诱骗林某同意上门授课。同月3日11时许,林某乘公交车来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超市附近,祝某某骑电动车接到林某后将其载至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附近山林里的一栋废弃房屋内。上二楼后,祝某某突然拉倒林某并掐颈部致林某昏迷,又脱光林某的衣服,将林某双手反捆,用衣物塞住林某的嘴,即对林某实施强奸。林某苏醒后发出喊叫声,祝某某用林某的鞋带绕颈将林某勒晕。此后,祝某某又先后两次对林某实施了强奸。7月4日中午,祝某某将林某活埋于该废弃房屋后面的黄土堆。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祝某某供述找到的被其掩埋的被害人林某的尸体,从祝某某供述的作案现场提取并检出祝某某DNA分型的烟头、检出林某DNA分型的口罩及林某的身份证等物证;家教服务网络信息截图,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从祝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林某的裸体照片和身份证照片等书证;证人凌某、崔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从现场二楼大厅地面、被套检出林某血迹和从现场提取的胸罩、绿色电线(靠西墙)线结处检出包含祝某某、林某的混合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矿泉水瓶上指纹系祝某某右手中指所留的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和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祝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后,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祝某某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核75956102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祝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红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怡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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