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北仓支行、赵砚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恢188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恢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北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北辰大厦1-5号楼106、209。
负责人:徐树鹏,行长。
被执行人:赵砚来,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陈学芝,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北仓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砚来、陈学芝、王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辰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砚来、陈学芝、王海龙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荣耀
书 记 员 裴忠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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