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某辉、李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33执1146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2-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33执1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某辉,男,196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执行人:李某军,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在执行王某辉申请李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24)冀0133诉前调书12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某军欠原告王某辉85380元,被告李某军自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分6期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王某辉借款13000元,共计偿还原告李某军78000元为清;二、如被告李某军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王某辉款项,原告王某辉有权就被告李某军欠付原告王某辉的全部款项85380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853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3年1月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于2024年8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2024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4)冀0133执1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24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24)冀0133执11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2025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24)冀0133执1146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同日,本院作出(2024)冀0133执114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经调查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1月23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本院执行依据确定的本金85380元及利息尚未完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王某辉申请李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本院已采取的司法处置措施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伟
审 判 员 张晓辉
审 判 员 王保国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董董
书 记 员 薛 菲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