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12执5429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5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羊寨镇工业园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嵇美芹,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
法定代表人:赵黎朗,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盐城大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监管账户,依据《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送达了(2022)津0112执47号等《协调函》,经该单位复函称需在民生银行、金科集团、蓝光地产三方交接后配合履行相关手续,现根据法律规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5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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