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491执1283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26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执1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1553380.66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公积金账户、银行账户90008.82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法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车牌号:XX**机动车一辆,法院已轮候查封车辆车档,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共同同有的位于河北省某不动产,法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证券;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无保险、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2023年7月21日、7月25日,本院及委托任丘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因查封的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志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昕豫
书 记 员 邓 焱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