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天津天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04执恢389号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恢3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西侧水云华庭3号楼3门101。
负责人:周向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钱彩艳,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天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天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申请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19日、2022年10月16日、2022年11月10日以(2022)津0104执恢389号执行案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天津天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本案抵押不动产经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均予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水涛
审 判 员 李俊貌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煜
书 记 员 谢嘉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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