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624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624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某。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常某。
本院在执行安某、徐某与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14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执恢1090号]过程中,安某、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某、徐某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请求撤销(2023)京0114执恢1090号分配方案并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事实与理由:(2023)京0114执恢1090号分配方案,在适用同一法律的前提下,对参与分配的各方区别对待,有悖于公平原则。具体理由如下:1、北京某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债权包含: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公正费;2、北京农商行昌平支行参与分配债权包含:本金、利息、复利、费用、案件受理费。3、于某参与分配债权包含:购房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安某、徐某参与分配债权包含:定金、违约金。而异议人持有的(2020)京0114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约定被执行人需承担延期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但是分配方案却并未包含延期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并且其它参与分配人包含上述费用,而仅异议人没有,出现严重不公平区别对待,因此请求法院撤销(2023)京0114执恢1090号分配方案,并重新出具分配方案。
常某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安某、徐某与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0)京0114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常某与安某、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二、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某、徐某定金500000元;四、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某、徐某违约金500000元;五、驳回安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0元,由常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常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述判决生效后,安某、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以(2021)京0114执9393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1)京0114执9393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其中载明:“安某、徐某主张债权为1000000元,应受偿591945元”。
另查,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以(2023)京0114执恢1090号案件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2023)京0114执恢109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其中载明:“安某、徐某主张债权为1000000元,已受偿591945元;本次受偿180239元”。
异议审查过程中,安某、徐某主张(2023)京0114执恢109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其享有的债权总金额中没有包含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保全费和诉讼费,称该分配方案按照1000000元债权数额计算分配比例有误,从而导致本次受偿额180239元计算有误。
上述事实,有(2020)京0114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4执恢1090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应当区别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进行处理。程序性异议是指针对参与分配程序中不当或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实体性异议是指针对分配方案内容提出的异议。对于程序性异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实体性异议,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安某、徐某对于分配方案中的债权计算数额及分配数额提出异议,系实体性异议事项,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驳回安某、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殷世军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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